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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劳务派遣公司
一、对企业的好处
1、节约了管理成本
2、节省了人员的招募成本(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3、规避了用工风险
4、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保障了生产需要的用工
5、提高了派遣员工的素质。
二、对学校的好处
1、节约了学校就业安置开发成本
2、规避了学校就业的风险
3、节约了就业成本,无中介费就业
4、强化了学生的就业管理,提高了学生工作的稳定性
5、保障了学生后期服务跟踪管理工作,再就业工作得到保障;
6、半工半读实行了巧妙的结合,推动和提高了学校的招生。
    劳务派遣形式用工与直接用工的区别
    作者:    发布于:2016/6/30    浏览次数:1402
    1、法律关系不同 在直接用工中,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是同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而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中,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是分离的,用人单位(派遣公司)与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是向用人单位(派遣公司)租凭员工。 2、权利义务不同 1)在直接用工中: (1)用人单位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条件法定,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且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对于劳动合同期限,法律进行了干预,符合法定条件的合同可长期化,转变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2)在劳务派遣中 (1)由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直接合同关系; (2)用工单位辞退劳动者,实行退回制度,向派遣单位退回,退回的条件按《劳动合同法》有相关规定,当事人也可另行约定;合法退回用工单位无责任,违法退回的责任由双方在《派遣协议》中约定; (3)派遣期限由双方约定,法律并没有进行干预。 3、争议处理程序不同 在直接用工中,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部分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直接的当事人;而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中,劳动者一般不能直接告用工单位,只能告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责任后可根据《劳务派遗协议》向实际用工单位追偿,用工单位一般不是直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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