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是否可缩短工作时间?
作者: 发布于:2020/7/10 浏览次数:570
摘要:
问: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是否可以进一步缩短工作时间?
答: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j 、、问:中外合营企业中外籍人员,应如何执行 《 规定 》 ?答: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 第四十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在法律有新的规定时,可以仍然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因此,在 《 规定 》 发布前,凡以合同形式聘用的外籍员工,其工作时间仍可按原合同执行。九、问: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是在每周四十小时,还是在每周四十四小时基础上计算?答: 1997 年 5 月 1 日以前,以企业所执行的工时制度为基础。即实行每周四十小时工作制度的企业,以每周四十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实行每周四十四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四十四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上述加班加点,仍然按 《 劳动法 》 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7 年 5 月 1 日以后,一律应以每周四十小时为基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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