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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劳务派遣公司
一、对企业的好处
1、节约了管理成本
2、节省了人员的招募成本(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3、规避了用工风险
4、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保障了生产需要的用工
5、提高了派遣员工的素质。
二、对学校的好处
1、节约了学校就业安置开发成本
2、规避了学校就业的风险
3、节约了就业成本,无中介费就业
4、强化了学生的就业管理,提高了学生工作的稳定性
5、保障了学生后期服务跟踪管理工作,再就业工作得到保障;
6、半工半读实行了巧妙的结合,推动和提高了学校的招生。
    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    发布于:2020/7/11    浏览次数:596

    青岛市劳动局:你局 《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 》 (穗劳函字[ 1997 〕 127 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 6 小时 40 分钟?根据 《 劳动法 》 和 《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 (国务院令第 174 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 8 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 40 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丁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 《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 (劳部发 〔 1994 〕 503 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 40 小时但不超过 44 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可否认定其违法并依据 《 劳动法 》 第九十、九十一条和劳部发( 1994 ) 489 、 532 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 《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 (国务院令第 174 号)是依据 《 劳动法 》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 40 小时但不超过 44 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三、 《 劳动法 》 第四十一、四十四条中的“延长工作时间”是否仅指加点,而不包括休息日或节日等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是否加班不受 《 劳动法 》 的第四十一条限制) ? 《 劳动法 》 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 36 小时。在国家立法部门没有作出立法解释前,应按此精神执行。四、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补休的标准如何确定?依据 《 劳动法 》 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jk 、问:中外合营企业中外籍人员,应如何执行 《 规定 》 ?答: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 第四十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在法律有新的规定时,可以仍然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因此,在 《 规定 》 发布前,凡以合同形式聘用的外籍员工,其工作时间仍可按原合同执行。九、问: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是在每周四十小时,还是在每周四十四小时基础上计算?答: 1997 年 5 月 1 日以前,以企业所执行的工时制度为基础。即实行每周四十小时工作制度的企业,以每周四十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实行每周四十四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四十四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上述加班加点,仍然按 《 劳动法 》 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7 年 5 月 1 日以后,一律应以每周四十小时为基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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