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代理讲述第三+四条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一方或者双方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调伟未提出申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会同同级工会、企业代组织和双方协商代表,共同处理工资集体协争议。第三+五条工资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经协商调解不成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工会、职工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发现企业在订立、履行工资集体合同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者举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查处。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一)应约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工资集体协商或者逾期不答复的;(二)不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信息和资料的;(三)企业不为职工协商代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的;(四)阻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第三十八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降低协商代表工资、福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补发其应得的工资、福利待遇。无正当理由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协商代表不同意恢复工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第三十九条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合同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撤销其协商代表资格。第四十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资集体合同审查监督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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