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形成过程和主要政策有哪些?
答:一、关于《指导意见》的形成过程和试点的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健康问题,从1998年开始就在全国范围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3年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着手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2005年开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目前各地已经普遍推开。这几项制度的建立,对于改善人民生活和促进社会发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在针对包括学生儿童在内的2亿多城镇非从业居民缺乏医疗保障制度安排问题,有关部门从2005年开始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并指导地方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探索。在此基础上国务院部署有关部门起草了《指导意见》,先后召开了东中西部地区三个座谈会并书面征求各省区市意见。目前文件已正式下发。这次试点的任务是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机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整体部署是2007年选择79个城市启动,逐步扩大试点,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二、试点的主要政策(一)关于试点的原则。一是坚持低水平起步,二是坚持自愿原则,三是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四是坚持统筹协调。(二)关于参保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三)关于筹资水平。一是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负担的能力,恰当确定筹资水平。二是要根据城镇非从业居民中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分别确定费率。三是鼓励地方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挂钩的机制。(四)关于缴费和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关于财政补助,一是对试点城市所有参保居民每人每年补助水平不低于40元。二是对困难群体中的未成年人,即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除普遍补助不低于40元之外,其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原则上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成年居民中的困难人员,即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除普遍补助不低于40元之外,其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中央政府对上述城镇居民缴费的补助,按中西部和东部两类地区分别确定标准。对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对所有参保居民给予20元普遍补助,对未成年的困难城镇居民再给予5元补助,对成年困难城镇居民再给予30元补助;对东部地区,中央财政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五)关于保障重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在重点保大病的基础上,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六)关于医疗保险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制度和管理服务体系。强调要加强基层和基础建设,严格基金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和中医药服务在医疗保险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