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作者: 发布于:2020/3/1 浏览次数:488
摘要:
退休人员待遇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及退休人员统一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六、市级备案审批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在批复后的巧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和加盖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 《 转移名册 》 报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备案。七、参照执行个体工商户的用工,在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核准手续后,参照上述办法办理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有关手续。附件: 1 .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协议书 2 .青岛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 3 .青岛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通知书(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巧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费不足巧年的,可以继续缴费。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四)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个人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 《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 》 和 《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 分别分段核定,按规定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五、其他(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不再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本通知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为实施之日起 3 年。本市已有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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