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须建定期报告制
作者: 发布于:2018/8/14 浏览次数:350
摘要: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日前下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近日做出解读,强调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定期报告。
据介绍,由于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市场准入“门槛”过低,只要求“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没有赋予劳动行政部门有效监管手段,导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增长较快,一些不具备经营能力的劳务派遣单位甚至“皮包”公司进入派遣行业,侵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此次的实施办法决定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行政许可,并对取得许可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
为防止行政许可机关可能出现的“以批代管”、“只批不管”等问题,实施办法建立了劳务派遣单位定期报告制度,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同时,规定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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