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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劳务派遣公司
一、对企业的好处
1、节约了管理成本
2、节省了人员的招募成本(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3、规避了用工风险
4、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保障了生产需要的用工
5、提高了派遣员工的素质。
二、对学校的好处
1、节约了学校就业安置开发成本
2、规避了学校就业的风险
3、节约了就业成本,无中介费就业
4、强化了学生的就业管理,提高了学生工作的稳定性
5、保障了学生后期服务跟踪管理工作,再就业工作得到保障;
6、半工半读实行了巧妙的结合,推动和提高了学校的招生。
    劳务派遣“转正” 派遣期间计入工龄
    作者:    发布于:2018/8/13    浏览次数:373

    郭强2002年进入国内一家手机生产企业,担任地区销售代表。2005年,该企业决定将市场销售部门80%的职工转为劳务派遣工,以降低企业人工成本。为了平息正式职工被转换身份的不满,公司决定按照高于法定标准,即每工作1年支付1.5个月工资的补偿标准,向愿意留任的职工支付“身份转换费”。同时,公司承诺,被转换身份的职工如果工作业绩连续3年取得“优秀”,将重新成为企业的正式职工并取得股份。郭强选择获得补偿并继续留任,从此劳动关系被转移到一家大型劳务派遣公司。经过长时间的摸索和人脉积累,从2006年至2008年,郭强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职工。2008年底年终考核结束后,公司正式与郭强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并给予其职工股份。

      2011年,由于公司销售部门重组,公司决定与郭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郭强同意了,但双方在如何计算经济补偿年限上产生了分歧。郭强认为自己2002年就已经进入公司,经济补偿年限理应从2002年开始计算。而人力资源经理认为,2008年底郭强才正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此前属于劳务派遣职工,因此补偿年限应当从2008年底开始计算。因此,双方产生分歧闹上法庭,最后法院否定了公司的工龄计算方式。

      辽宁斯达尔律师事务所王佳欢律师做了详细讲解:本案中反映的问题是近年来企业在转变用工模式时经常遇到的问题。该生产企业将正式职工转换身份,变为劳务派遣工,并给予了补偿,后又根据需要重新使部分劳务派遗工获得正式职工身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所以,郭强的本单位工作年限,应当从2002年加入该企业开始计算,但这是否意味着他的经济补偿年限也从2002年开始计算呢?当然不是。根据法律规定,虽然郭强的两次身份转换都是在公司的安排下进行的,但是在2005年郭强转变为劳务派遣工的时候,公司已经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因此,如果郭强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其经济补偿年限应当从2005年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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