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农转非人员补缴的社保费计入缴费年限吗?
作者: 发布于:2018/4/9 浏览次数:2823
摘要:
问:我是一名征地农转非人,2010年被征地,后来又在主城找了工作并参加了社保,请问我征地时一次性缴纳的社保费可以换算成缴费年限吗?
解答:您好,从2008年2月起,青岛市通过一次性缴纳“门槛费”的办法,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征地时年龄段不同,缴费标准、缴纳年限及缴费办法也不同。
假如您是老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
完清一次性应缴费用后,按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假如您是“4050”人员(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 女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
补缴一次性养老保险费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
继续缴费不足5年的
养老待遇 =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X(1+继续缴费月数x1%)
继续缴费5年以上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计15年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按1计算,按规定建个人账户。
假如您是中青年人员(年满16周岁以上,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
根据应缴费年限补缴一次性养老保险费后,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应补缴年限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当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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