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单位欠缴社保费,当月24日开始征收滞纳金
作者: 发布于:2016/5/24 浏览次数:1122
摘要:
为进一步维护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规范用人单位参保缴费行为。8月14日起,青岛市研究出台了征收滞纳金的具体办法,对于逾期未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青岛市研究出台了征收滞纳金的具体办法。据了解,本市参保单位应于每月1日至15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参保缴费申报,并于每月24日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
同时,青岛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称,按规定,用人单位因欠缴社会保险费而被依法征收的滞纳金不得减免。对部分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免收滞纳金。
市人社局提醒广大参保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参保人员如果发现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及时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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