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公积金提取手续
作者: 发布于:2020/7/5 浏览次数:477
摘要:
社保代理讲述第二十七条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第二+八条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出具提取证明。第二十九条单位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管理中心于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第三十条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在 3 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人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人单位结算账户的,应经职工同意。管理中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第三+一条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第三+二条职工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第三十三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单位限期退回所提金额。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构提取条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本人限期退回所提金额。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三+五条本办法由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六条本办法自 200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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