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代理讲述缴存人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缴存人向缴存单位出示提取证明材料;(二)缴存单位初审后,开具 《 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 交缴存人;(三)缴存人向受委托银行提供(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 和提取证明材料;(四)受委托银行审核后将原件退回缴存人,将复印件留存,采取转卡或转账方式为缴存人办理提取。采取转卡方式的,只能转人缴存人本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储蓄账户;采取转账方式提取的,只能转人缴存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其中,因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应先到国管分中心审核,审核合格的,缴存人再按上述程序办理提取业务。五、有关提取的其他规定(一)补交房价款提取。购买房改房的缴存人,在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过程中因房价款多退少补发生交款时,可在取得交款发票后,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额不超过本次交款发票上载明的金额。提取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身份证; 2 .补交房款交款发票; 3 ,配偶提取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以上材料均须原件及 1 份复印件。(二)再购房提取。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再次购房时,可按本通知中的相应规定继续办理提取,累计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已购住房中的单套最高总价款。(三)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应由本人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存单位一次为 ro 人以上办理集体提取的,应当经国管分中心审批同意。集体提取时除提供缴存人的提取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缴存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的原件及 1 份复印件。集体办理提取时,资金只能采用转账方式,直接划人缴存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四)委托他人提取的(不含缴存单位办理集体提取),还须提供缴存人开具的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 1 份复印件,资金只能采用转卡方式,直接划人缴存人本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储蓄账户。本通知未尽事项,仍按照 《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家机关房改字「 1999 」 157 号>办理。此前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 1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 2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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