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超龄人员补缴的受理范围?
作者: 发布于:2020/6/10 浏览次数:595
摘要:
问:用人单位办理“超龄人员”补缴的受理范围?
答: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的本市城镇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5〕111号文件规定,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被本市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用,具有符合国家规定满十年以上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但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未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在2005年9月30日前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简称“超龄人员”),可以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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