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菜单
青岛劳务派遣公司
一、对企业的好处
1、节约了管理成本
2、节省了人员的招募成本(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3、规避了用工风险
4、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保障了生产需要的用工
5、提高了派遣员工的素质。
二、对学校的好处
1、节约了学校就业安置开发成本
2、规避了学校就业的风险
3、节约了就业成本,无中介费就业
4、强化了学生的就业管理,提高了学生工作的稳定性
5、保障了学生后期服务跟踪管理工作,再就业工作得到保障;
6、半工半读实行了巧妙的结合,推动和提高了学校的招生。
    单位缴费比例为什么不全部转移,会不会对流动就业人员造成损失?
    作者:    发布于:2020/3/8    浏览次数:320

    问:原来规定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暂行办法》规定,除了转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12%的单位缴费。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调整?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现在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为工资基数的20%,为什么不全部转移,而只转一部分?这会不会对流动就业人员权益造成损失?

    答: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原有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从实践情况看,转入地要承担将来发放转入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责任,完全不转单位缴费,长期支付的资金压力较大;而如果单位缴费全部转移,转出地当期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的负担过重,也难以承受。综合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费率为工资基数的20%,少部分地区低于20%。这样规定,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转出地,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主要是依据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累计缴费年限长短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计算的,与地区之间的资金转移量没有直接关系;因此,确定适当的单位缴费资金转移量,是为了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基金关系,对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新闻资讯
脚注栏目
脚注信息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09-2025 青岛联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