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办理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申领程序?
答:死亡失业人员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与死亡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失业人员的死亡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手续。
48.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履行什么职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与职工(含农民合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履行以下职责:(1)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告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2)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情况等有关材料;(3)书面告知失业人员要在60日内到受理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49.用人单位不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履行有关责任,造成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履行有关责任,致使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重新就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赔偿标准为失业人员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的2倍。
50.职工在机关单位与企业、事业单位流动时失业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文的规定: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原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其失业保障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规定执行。(市人社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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