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代理讲述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生育保险费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处欠缴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伪造、变造、谎报、瞒报、隐匿、故意毁灭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账册等资料,或者不设账册的,致使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法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征缴。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其他相关人员或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骗取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或者生育津贴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生育保险金,处骗取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生育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一)伪造、变造生育保险证件、医嘱医案、医疗费凭证的;(二)谎报、虚列就医人员名单、诊疗项目、治疗时间、医用材料、药品的;(三)违反价格规定,虚报诊疗项目、医用材料和药品价格的;(四)其他违反生育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三十四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取消其定点资格。第三十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生育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人生育保险统筹基金;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将生育保险费计人生育保险基金的;(二)未按规定将生育保险基金存人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三)贪污、截留、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四)擅自减、免或者增加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五)擅自减发或者增发生育保险待遇的;(六)违反生育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七)其他违反生育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询私舞弊、玩忽职守,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生育保险基金及违法所得,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解释。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 ZOro 年 6 月 l 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于 200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 《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 》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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