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作者: 发布于:2019/11/20 浏览次数:299
摘要:
社保代理讲述(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 2400 元提高至 2800 元,二级医院由 2300 元提高至 2700 元,一级医院由 2100 元提高至 2500 元。(二)自然分娩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 2000 元提高至 3000 元,二级医院由 1900 元提高至 2900 元,一级医院由 1800 元提高至 270 ( )元。(三)人工干预分娩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 2100 元提高至 3300 元,二级医院由 2000 元提高至 3200 元,一级医院由 1900 元提高至 3000 元。二、调整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按项目支付范围(一)剖宫产术合并执行一个定额标准,三级医院 4400 元,二级医院 4200 元,一级医院 3800 元。(二)住院分娩当次出血量大于 sooml 或血小板计数小于 8 万/ m 砰调整为按项目付费。三、增加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按项目支付范围(一)参保职工实施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门诊发生的相关检查费,按 300 元限额标准支付。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二)住院分娩当次按项目支付范围增加产褥期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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