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9/11/10 浏览次数:410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了严格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国务院颁布了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该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其工伤复发医疗费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可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经确认配置辅助器具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支付标准暂按现行标准执行。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本通知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实施之日起 5 年。本市已有规定如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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