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单位的人事专员离职了,造成我的养老保险有中断,能不能补上,谁来给我办理?
答:根据《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规定,在国家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
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及外埠人员补缴5年以上基本养老保险费资格核定请到养老保险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办理。
补缴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及外埠人员补缴5年以下基本养老保险费资格核定请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
2.现在我的户口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原为农业户口,我能补缴2011年7月1日前的保险么?
答:不可以,补缴漏缴期间保险是以当时的户口性质为准。
3.现在的工作单位可否补缴以前的保险?
答:根据《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规定,漏缴期间在哪个单位工作由哪个单位补缴。
4.我前几年没有工作单位,但是我想把养老保险补上,能补缴吗?
答: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本市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国家及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可以向现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养老保险费。
不能补缴的情况包括:领失业金期间;服刑期间;农转非之前;外地户籍人员进京之前。
5.参保单位申报个人补缴业务时,能否先补缴不需要行政审批的部分?
答:不可以。单位应将应缴未缴的部分所需材料准备齐全后一起进行补缴。
6.外埠城镇户籍职工补缴2011年7月之后保险,一次连续补缴五年以上(含五年)的,是否需要行政部门审批?
答:外埠城镇户籍人员一次补缴五年以上(含五年)的,需要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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