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者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应当在哪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作者: 发布于:2019/2/23 浏览次数:451
摘要:
问:劳动者一生在多个地区流动就业并参保缴费,当他们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应当在哪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答:这是《暂行办法》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过去,由于地区之间职责不清,个别转出地和转入地有相互推诱的现象。《暂行办法》按照“唯一性”原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即: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ro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总之,要让每一个缴费满巧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比如,一个江西的农民工,先后在福建、广东、青岛的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吝5年。当他达到国家法定待遇领取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了巧年,因此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他在三地参保都不满10年,就由他的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而三地社保机构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江西省。但如果他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已把户籍转到了最后参保地青岛,那么就由青岛市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他两省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青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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