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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劳务派遣公司
一、对企业的好处
1、节约了管理成本
2、节省了人员的招募成本(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3、规避了用工风险
4、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保障了生产需要的用工
5、提高了派遣员工的素质。
二、对学校的好处
1、节约了学校就业安置开发成本
2、规避了学校就业的风险
3、节约了就业成本,无中介费就业
4、强化了学生的就业管理,提高了学生工作的稳定性
5、保障了学生后期服务跟踪管理工作,再就业工作得到保障;
6、半工半读实行了巧妙的结合,推动和提高了学校的招生。
    人社部再出劳务派遣新规 同工同酬成难啃骨头
    作者:    发布于:2018/8/1    浏览次数:462

     意见征求稿对新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法条进行了细化并制定了操作性的细则。针对现实中劳务派遣中出现的滥用,同工不同酬、社保福利差异、异地派遣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做了严格规范。

      一位了解内情的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透露,虽然劳务派遣自2008年在法律上已有合法地位,但并非决策者“喜爱”的用工方式。加上近年来劳务派遣乱象横生,此次修正案立法试图通过大幅提高门槛等多方面的限制来缩减该行业规模,鼓励企业同劳动者签订直接用工合同。

      然而,采用劳务派遣是企业简化人力资源管理和降低人工成本所做出的选择,国有大型垄断企业,大型外企民企,包括高校等事业单位均是劳务派遣的主战场。在劳动力供大于求和企业需求的双重压力之下,以行政介入和数量控制为核心的法条在现实执行中能否达到立法者的初衷仍然是个未知数。

      长期研究劳务派遣相关法律的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程延园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从严规范派遣用工的意义在于从制度上消除身份不同所带来的歧视,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劳务派遣行业则面临着新一轮的洗牌。

      辅助性岗位不得超过10%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上实施。

      征求意见稿在对“三性”做了具体界定的同时,还专门对于辅助性岗位做出了数量限制。第五条规定:“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征求意见稿指出,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用工单位的辅助性岗位由用工单位根据所处行业和业务特点,提出拟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岗位列表,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共同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接受监督。

      由于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辅助性岗位千差万别,征求意见稿规定辅助性岗位确定标准是为了防止企业随意滥用辅助性岗位。

      劳务派遣的特点是“用人的不雇人,雇人的不用人”,该制度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末,最早用于规范外企在华的用工方式。上世纪90年代地方政府为了安置下岗职工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纷纷成立劳务派遣机构,2000年后随着市场化步伐的加快,诸多用工单位出于用工弹性的考虑开始大量使用劳务派遣。

      程延园表示,国内没有统一的口径来统计劳务派遣数量,人社部、国资委以及全总统计的数据各不相同,曾有调查2009年为2700万,全总《国内劳务派遣调研报告》显示,到2010年底,劳务派遣工人激增至6000多万,占职工总人数的20%,但这6000万是否包括服务外包不得而知。

      “总体上来讲劳务派遣使用不分单位、不分行业、不分岗位。”程延园说,传统上劳务派遣比较多第一类是垄断性央企,如中石油、中石化、电网、邮政、电信等。第二类是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放心保)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曾有调查显示央企劳务派遣工的比例超过50%。第三类是事业单位包括大专院校、医院、科研院所甚至国家机关。最近几年外企和民企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在制造业的一些操作性岗位上,劳务派遣工的比例甚至超过90%。

      辅助性岗位不得超过10%的规定对于这些大量使用劳务派遣的企业来说无疑是“杀手锏”。一旦新规征求意见后获得批准执行,这些企业的用工方式则面临大转型。

      程延园认为,企业应对方式也很多,主要是将劳务派遣用工变为直接用工,也可以变为非全日制用工或是业务外包。“这种转变当然是有难度的,短时间内难以执行。”

      为了防止企业规避新规的法律风险而强行退回派遣工,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系列过渡性措施。

      征求意见稿规定,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用工单位不得以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规定或超出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或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为由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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