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待遇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 发布于:2018/4/16 浏览次数:440
摘要:
根据青府发[2004]29号青岛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或者单位因欠缴失业保险费在限期一年内仍未缴清欠费,造成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单位应比照失业人员工作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120%予以赔偿。
《青岛市失业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缴纳失业保险费发生纠纷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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